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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清远市英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一案

※发布时间:2019-1-15 1:24:2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本院(2018)粤01刑初1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上缴罚金的义务,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你司一案。因你司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执5005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因你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上缴罚金20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20万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清远市英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通过最高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midd-984息,另委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调查清远市英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工商部门、村(居)委会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清远市英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拟依照《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试行)》的,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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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货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