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省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进一步提升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号)、《浙江省人民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创建浙江省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个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综合评价工作。评价内容包括建设发展水平和工作推进情况两部分,通过书面填报、得分计算、实地核查等程序,已形成综合评价结果。
现将综合评价结果排名情况予以通报,对综合评价结果位居前20名的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所在市县(不含宁波),通过省服务业引导资金予以分档励。希望受励的集聚示范区继续发扬成绩,再接再厉,进一步创新工作举措,提升发展质量;排名靠后的集聚示范区要认真查找原因,及时整改,迎头赶上,从而促进我省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更高水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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