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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8-21 21:08:2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广州海事法院海商庭发布于:2016-05-1214:47:01有效日期:2016-07-11送达公告广州海事法院

  公告

  粤72民初308号之一

  广州市番禺华南企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众协港口物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2013年5月1日,原告与你司签订货物港口中转代理协议书,约定由你司委托原告代理外贸进口石油焦(或煤炭)在珠海港鑫和码头中转所涉及的合同签订报关报检、港口办单、货物提运等业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各项代理服务,至2013年12月31日,你司累计应付原告各项代理服务费及代垫费用合计5288164.07元,至2014年10月31日,你司实际支付5162613.21元,尚欠原告代理服务费125550.86元。根据合同约定,你司应按每日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请求法院判令:(一)你司向原告支付代理费125550.86元;(二)你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5110元;(三)你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因你司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司应于2016年7月26日前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你司应于2016年9月6日前提供证据。本院定于2016年9月6日9时在本院本部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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