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物流装备> 文章内容

原告广州龙工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盈丰高科智能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胡禄卫、陈爱

※发布时间:2018-11-8 3:18:28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龙工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盈丰高科智能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胡禄卫、陈爱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112民初6328号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盈丰高科智能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胡禄卫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州龙工叉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0600元,并自2017年10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306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付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广州龙工叉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9元、保全费2664元,均由被告佛山盈丰高科智能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胡禄卫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金字旁的女孩名字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