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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产业发展需要更多“明规则

※发布时间:2016-12-12 21:46:15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电影产业促进法》,该法对于电影的创作、摄制乃至审查等确定了明确的规则,为我国电影产业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近期,与电影有关的另一个热点新闻是,影片《我不是潘金莲》刚一上映就引发口水战:冯小刚在微博上公开致信王健林,指责万达院线给该片超低排片率;而王健林之子王思聪则在微博反击,称是华谊挖有竞业协议的高管在先。另有媒体报道,冯小刚之所以此次不惜撕破脸,是因为他此前与公司签有确保利润的“对赌协议”。

  有评论认为,此事暴露出电影业和娱乐圈诸多潜规则。笔者觉得,此事中涉及的竞业协议、对赌协议、院线排片等,其实大都是可以摆在桌面上讨论的“明规则”,我们期待电业产业把更多潜规则变成“明规则”,使行业发展更加透明和规范。

  竞业协议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如果华谊此前确实挖了万达签有竞业协议的高管,那么该高管就需要依法支付违约金。不过,竞业限制并非“无限”限制,根据该法第24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因此,用人单位不能把竞业协议变成霸王条款。

  关于对赌协议,则来自于合同的约定。媒体报道,根据双方的对赌协议,冯小刚等两名股东保证2016年实现净利润1亿元,影片《我不是潘金莲》对完成今年的业绩承诺至关重要,完不成业绩,就需要冯小刚本人掏出真金白银补上。合同被称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如果确实有这样的对赌协议,也应受到尊重。“对赌协议”虽然带了一个“赌”字,但这不能望文生义,它和作为负面行为的赌博不是一个概念。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它既是投资方利益的保护伞,又对融资方起着一定的激励作用。

  关于影片排片,则涉及竞争与垄断、市场与政府等多重因素。王思聪说,没有人和钱过不去,降低排片是因为对该片不看好。这话确实无懈可击。万达院线作为民企,当然可以根据对影片票房的判断来决定排片。不过,假如某个占有相当市场份额的院线,因一些私下恩怨而刻意压低某部影片的排片,这个是否合理?媒体报道,今年已有多部华谊出品的影片在万达院线受到“冷遇”。目前,我国电影市场还有诸多亟待规范之处,电影发行工作也要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排除人为干扰,建立一个更加透明、公正、法治、平等的电影市场竞争机制。

  笔者注意到,此次通过的《电影产业促进法》专门对电影的审查做出明确规定,通过确立“明规则”,为审查揭去了神秘的面纱。电影产业涉及意识形态,必然要加强引导和管理,审查是必要的。但由于电影审查具有主观性,不易把握,一旦投巨资拍摄的影片不能通过审查,必然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也影响电影投资积极性,不利于电影产业发展和繁荣,冯小刚本人此前就多次对电影审查提出过意见。《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6条列出了电影不能包含的八方面内容,可以说是一个负面清单。该法第17条还规定,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法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样的规定使得电影审查增加了确定性、透明性、可预测性,今后电影工作者可按照明确的标准取舍拍摄内容,不必再暗自揣测。

  当前,艺人的道德问题备受关注,《电影产业促进法》第9条提出,电影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这条规定在当下很有针对性。近年来,一些知名演员出现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受到公众谴责,行业主管部门出台了封杀“劣迹艺人”的禁令,要求电影院线暂停放映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艺人违法受到封杀惩罚实属咎由自取,但影视产品还涉及其他演员及投资方,艺人出现违法行为时,影片常常已经拍摄完成,无论重拍或删减都损失巨大,这给电影投资和电影产业发展带来不确定性。《电影产业促进法》在对电影从业人员提出德艺双馨正面要求的同时,并未直接规定对“劣迹艺人”的惩罚措施,而是强调行业自律,这就是在惩戒与保护之间取得平衡,体现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电影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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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影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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