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保险与保险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21-11-17 15:17:33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但是发展总会伴随着问题与困难的出现,由于物流业的特殊性,意味着该行业本身具有高风险性。在物流的每一个环节:运输、仓储、包装、配送、装卸、流通加工、信息提供等无一不充满了给客户或他人带来财产毁损和人身的风险,而由此造成的损失往往使物流企业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的要求不断提高,第三方物流不仅提供仓储和运输服务,同时还将提供其他许多增值服务,如集运、存货管理、分拨服务、加贴商标、订单实现、属地交货、分类和包装等,更重要的是帮助客户按照客户的经营战略去策划适合发展的物流。物流供应链因素越来越多,涉及到更多运输方式,覆盖着更多的环节,第三方物流并不能对各个环节都进行完全地掌控,因此对于第三方物流公司来说,在进行经济活动时面临着更多的运营风险。①因此物流业的发展需要保险业的支持,以确保行业能够更加安全的运营。

  上海作为我国经济中心城市,现在也正在全力建设国际经济、贸易、航运、金融中心,而在建设“四个中心”特别是航运中心的进程中,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更迫切需要物流保险业的强力支撑,因为物流保险是降低物流业风险的“减压阀”,因此,物流五行缺木的女孩名字保险相应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是当务之急,如是,现代物流业才能健康、有序向前发展。

  近代保险制度始于14-16世纪的国际贸易活动,从此物流保险便开始了其长达几个世纪的发展历史。海上运输保险和火灾保险,是第三方物流保险在运输和仓储环节的最初起源。时至今日,以美国和日本的物流业发展的最为健全,而物流保险在其中的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物流保险对于中国保险市场来说,是一种新兴险种,是在物流业和保险业各取所需的情况下产生发展起来的。

  2002年8月12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深圳市新科安达后勤保障有限公司举行了全面合作签约仪式,正式介入物流保险。并且在2004年7月正式推出的物流系列保险产品,即物流综合保险。

  物流综合保险分为两个方面,即物流货物保险和物流责任保险两个险种。对于前者主要是针对第一方物流和第二方物流。对于后者主要是针对第三方物流。物流保险与传统的货物保险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体系。货物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货主。而物流险则属于责任险,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物流公司。货物保险保的是货物本身,而物流保险保的是承运商的责任。

  物流保险应定义为:以第三方物流公司对于第三者应当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在物流活动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并且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保险事故的保险。②

  由于物流行业本身涉及众多环节和领域,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意外,都充满了各种风险因此物流服务过程中的责任风险非常复杂。根据物流服务的阶段区分,物流公司的责任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过程

  1、运输过程。物流公司由于自身工作的失误造成货物的毁损丢失或者错发错运、错误交货等是运输中最主要的责任风险。如果物流公司交由其他的承运人进行运输,那么由于其他承运人的造成货物的毁损丢失或者错发错运、错误交货,物流公司同样要承担责任。此外,如果物流公司在自行运输过程中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的,还要承担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2、装卸搬运过程。装卸搬运活动往往是造成客户货物毁损丢失的重要原因。此外,在装卸搬运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物流公司也要承担责任。

  3、仓储过程。由于仓库损坏、进水、通风不良、没有定期整理和等,都可能使物流公司对客户承担责任。

  5、信息服务过程。由于信息错误或者延误,造成货物发货、配送、运输等出现差错的,物流公司便可能会承担责任。

  6、从责任的对象来看,物流责任保险既包括对客户(即物流合同相对方)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例如,物流公司由于失误造成货物的毁损丢失或者错发错运、错误交货的,属于对客户的法律责任;而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的,则属于对第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狭义上的物流责任险仅指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

  根据的分析,可以总结出,物流企业在提高物流服务过程中一般来说主要有两种不同损害性质的责任风险。一方面是自身的财务损失,如自己的货仓、车辆、集装箱等仓储、运输工具的毁损丢失。这个就属于物流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另一方面是由于自己的给客户或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即责任风险。责任风险则由物流责任保险予以承保,是物流企业责任风险的重要保险保障。

  与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相比,我国的物流保险尤其是物流责任保险要滞后得多。由于缺乏统一的保险险种,物流企业和客户只能在各个物流环节里面分别投保责任险,致使有的环节重复投保,而有的环节则得不到保险的保障。这一境况在2004年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200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推出了“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物流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对由于列明原因造成的物流货物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除物流责任基本险外,还有“附加盗窃责任保险”、“附加提货不着责任保险”、“附加冷藏货物责任保险”、“附加错发错运费用损失保险”、“附加流通加工、包装责任保险”以及“附加货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附加险供物流企业选择投保。③

  这些险别和附加险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填补了我国物流保险行业物流综合责任保险的长期空白状态,它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覆盖了物流行业的各个阶段和环节,初步满足我物流企业的物流责任保险需求,物流保险制度可以看作是对物流业的保障和激励机制,为经营者分担行业风险,鼓励其发展创新,从而充分发挥其经营潜能。并由此派生出其它方面的作用,如:有助于物流公司经营的连续性,从而促进我国健全物流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物流业经营者轻装上阵;有利于物流业同科技,经济发展同步,使物流业保持其行业活性,吸引和留住人才;也有利于形成职业的经营者队伍。同时也简化了投保物流责任保险的保险程序和节约了保险费用,减少了索赔理赔的环节和成本;它还丰富了保险产品品种,有利于我国物流保险市场的开拓和发展。

  虽然现今我国的物流保险制度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也为物流企业提供了一个基本的保险制度保障,但是相对于物流行业本身的快速发展,物流保险制度仍存在着滞后和不足,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首先,相对于物流企业的责任风险而言,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的范围显得过小,不能充分满足市场需求。根据该保险条款,物流责任保险只承保物流企业提供运输、储存、装卸、搬运、配送服务过程中造成物流货物损失的五种情形,提供包装、流通加工、信息处理服务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失只有在投保相应附加险种的情况下才予以承保;除了可以附加投保“货物第三者责任险”外,物流服务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其他财产损失也不属于保险的范围。此外,该条款还对发生在我国境外的财产或费用损失不负责赔偿,这更无法满足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需要。

  其次,保费的计算不够科学合理。物流责任保险条款并没有依照责任保险的传统做法,按照保险风险的类型与范围、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限额和单次事故赔偿限额等来确定保险费用,而是按照被保险人的营业收入来计收保费。一方面,这种方法不符合责任保险的通常做法,因为物流企业的收入与其责任风险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另一方面,这种方式也会阻碍物流企业的投保,因为越是大的、经营得好的物流企业,其保费就越高,而不管其风险控制的好坏。这种不合理的收费方式使得保险费用过于高昂,增加了物流企业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险种的推广。④再次,缺乏相对完善和成熟的法律,加上目前我国责任保险承保利润不高等现状,近年来全国责任保险业务呈现出明显的萎缩迹象。因此,推广物流责任保险,离不开责任保险市场这个大。国家有关部门、各大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努力开发适销对的责任保险产品,才能做大做强责任保险业务。届时,物流责任保险水涨船高,定会取得更大的发展。和其他责任保险产品一样,物流责任保险对法律的依附性很强。从保险的标的来看,其需求程度取决于法律对物流责任赔偿责任的,可以说法律的完善程度决定了物流责任保险运行的市场。而从目前我国的法律来看,在这方面还存在许多缺陷。

  物流企业必须端正思想、认清形势,认识到物流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物流责任保险不仅能够转移、分散物流企业的责任风险,减少亏损、增加盈利,还能够通过保险公司的介入,增强企业风险分散、控制的和能力,从而从源头上减少自己的责任风险和支出,从而形成良好的经营和运行模式。

  此外,各级物流主管部门、物流企业自治组织等也要加强对物流企业的指导协调工作,通过传授知识、交流经验、业务培训等手段,指导物流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投保适合的保险险种,在遭受保险事故时,指导物流企业正确索赔,以减少损失,同时获得应有的赔偿。

  保险公司应当加大对物流责任保险的推广宣传工作。扩大对物流企业的宣传与交流是物流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还应适当扩大物流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以满足市场需求;同时保险公司应合理确定物流责任保险的费率。物流责任保险费率的制订,应根据保险业务的风险大小及损失率的高低来确定。

  (1)《保险法》:物流责任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合同的一种,首先应该受到《保险法》的调整和规范,《保险法》第65~66条对责任保险作了专门,这正是物流责任保险以及其他责任保险得以承认和发展的基础;

  (2)《海商法》及其他运输法规:《海商法》是调整海上保险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海上运输责任保险应该首先适用《海商法》的,《海商法》没有的则适用《保险法》的。除《海商法》外,《铁法》、《民用航空法》等也是开展物流责任保险的重要依据。此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也是海事法院审理海上运输责任保险案件的重要程序法。

  (3)《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民法通则》是调整平等主体间民事关系的重要法律,物流责任保险关系作为民事关系的一种,应该受到该法的规范;此外,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是一种物流服务合同关系,物流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一种保险合同关系,《合同法》的同样适用于物流服务合同和物流责任保险合同。⑤

  综上可见,我国还没有关于物流保险的专门法律。现行的保险法对于物流保险的过于笼统,实际操作性差。物流保险法律法规的发展也是参差不起,阻碍了物流保险活动的开展等。所以,目前的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已不能适应现代物流发展的需要,需要进一步完善。因为我国已经有《保险法》,这可作为保险行业的基本法,物流保险没有必要再专门制定一部物流保险法。但是有必要根据物流本身的特点,在保险法的基础上结合物流行业的特殊性,制定一部物流法,并在物流法中完善物流保险的问题,这样也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完善。

  直至今天,我国现代物流整体规模还在扩大,发展速度还在加快,运行效率还在提高,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和促进作用更加明显。如前所述,物流的发展离不开保险,物流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和保障,值得注意的是法制的完善过程也正是法律法规变动的过程,物流保险作为对法律依附性很强的产品,保险公司要注意及时研究有关的情况,对产品本身作出相应的调整,并增加在为物流企业提供保险服务过程中的诚信度,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这样才能把握住时机,最大限度地赢得市场。而物流企业更应充分理解物流保险在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物流相关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中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只有这样,物流企业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取得更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