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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已为国家经济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留出空间

※发布时间:2017-4-13 21:23:45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新华网7月7日电(蔡梦晓)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并从7月1日开始实施,《意见》是从顶层设计层面推进经济体制的重要文件。在今天的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胡祖才对《意见》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问。新华网7月7日电(蔡梦晓)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并从7月1日开始实施,《意见》是从顶层设计层面推进经济体制的重要文件。在今天的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胡祖才对《意见》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问。

  中国国际记者: 我们看到《意见》中提出审查之后具有排除或者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是不得出台的,或者说要调整到符合标准后再出台。但是我们也看到,也有一些例外的,这些例外的是出于怎样的考虑?确定例外的依据是什么?这个例外的的出台会不会为部门不做公平竞争的审查开了口子?谢谢。

  胡祖才:这次《意见》不仅正面明确提出来对妨碍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不能出台,实际上采取了原则的态度。我们的用词可以看出来,都是“不得”,18个“不得”。目的是要给市场传递明确的信号,或者说对的行为要有明确规范的标准,对具有排除竞争效果的措施,就是要予以纠正,要出台,所以这个是明确的。

  同时,为了国家经济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些政策措施难免会产生排除竞争的效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应当为这些政策留出实施的空间,这也是国际的惯例。

  所以,《意见》主要明确了四种例外情形:一是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二是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目的。三是实现节约能源资源,生态的社会公共利益。四是法律、行规的其他情况。这四类情况就可以例外,还是可以实施的。

  《意见》还提出两个重要条件:一是要说明竞争对政策是不可或缺的,就是你讲的要防止例外情形的。实施例外政策,要符合前面的四个情形,要作出说明,不能简单套用,要说明是不可或缺的,也就是不得不这么做,必须做的情况下才能实施。二是政策措施不会严重排除市场竞争。就是说,它不会对市场整体竞争产生严重影响,这实际也是给了一个明确的要求。我们还,对上述政策措施实施的效果要进行逐年评估,按例外实施以后,判别实施效果到底怎么样,要进行逐年评估,对未达到预期效果的要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实施例外政策是有监督的。总体来说,《意见》既为实施例外情形留出了空间,同时也为防止例外情形,建立了相应的评估和监督机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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