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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管理局关于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8-7 15:16:32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根据《邮》的,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先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依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自2010年10月1日起,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经营快递业务。违反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邮》第72条和第73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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