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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马国际: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基于财务报告目的需了解位于东莞市黄江镇的投资性房

※发布时间:2018-7-23 17:42:5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三、 我们在评估对象中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 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 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

  四、 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 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 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 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 并对已经发现的 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 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 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 的分析、 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 的假设、 限定条件、 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 我们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 目 的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 日 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 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

  三、 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委托方、 产权持有单位股东、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及国家法律、 法规明确的为实现与本次评估 目 的相关经济行为而需要使用本评估报告的相关当事方。

  五、 评估 目 的: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基于财务报告 目 的, 需对位于东莞市黄江镇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进行评估, 为其提供价值参考

  六、 经济行为: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基于财务报告 目 的需了解其所涉及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

  七、 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和范围是产权持有单位所申报的位于东莞市黄江镇黄牛埔村的投资性房地产, 包括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

  本评估结论仅对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基于财务报告 目 的所涉及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核实之经济行为有效。 并仅在评估报告载明 的评估基准 日 成立。 资产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自评估基准 日起一年内 ( 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0

  日 ) 有效。 当评估基准 日 后的委估资产状况和外部市场出现重大变化, 致使原评估结论失效时,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重新委托评估。

  (一) 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 目 的下的资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 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评估 目 的所对应经济行为的可行性做出任何判断。 评估工作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委托方、 被评估单位和其他关联方提供的关于评估对象的信息资料, 因此, 评估工作是以委托方、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 资产所有权文件、 证件及会计凭证, 以及技术参数、 经营数据等评估相关文件、 资料的真实为前提。 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会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 评估人员假定这些信息资料均为可信, 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能做出任何。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委托方或被评估单位负责, 评估人员无责任向有关部门核实, 亦不承担与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产权有关的任何法律事宜。

  (二) 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委估资产价值评估的瑕疵事项, 在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 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三) 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 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

  ( 四 ) 本评估报告仅为本次评估 目 的提供参考价值。 一般来说, 由于评估 目 的不同、 价值类型不同、 评估基准 日 不同, 同样的资产会表现出不同的价值, 我们对因评估报告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五) 根据东莞市 “三旧 ” 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东三旧 [2013] 76 号), 2013年 5 月 23 日 , 东莞市 “三旧 ” 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将飞马物流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用途进行变更, 变更前均为工业用地, 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 , 飞马物流已完成该土地用途变更, 并与东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编号为 “东 国土资出让改 (三旧 ) 合【2016】 21 号”、 “东 国土资出让改 (三旧 ) 合 【2016】 22 号” 、 “东 国土资出让改(三旧 ) 合 【2016】 23 号” 、 “东 国土资出让改 (三旧 ) 合 【2016】 24 号” 、 “ 东国土资出让改 (三旧 ) 合 【2016】 25 号” 、 “东 国土资出让改 (三旧 ) 合 【2016】 26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 已交清土地出让金, 于 2016年 12 月 13 日 交清相关印花税、 契税, 截止至评估基准 日 , 飞马物流尚未取得相关土

  (六) 纳入评估范围的土地使用权 目 前建有 36 栋商铺楼及 1 处仓库, 该商铺及仓库均为飞马物流所有。 该部分房屋建筑物为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前所建造,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 取得的相关土地需在 2017 年 11 月 20 日 之前开工, 在 2019 年 11月 20 日 之前竣工 (如不能按期开工, 应提前 30 日 申请延期, 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进行投资开发, 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方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 出租、 抵押。 因评估基准 日产权持有单位地上的房屋建筑尚未进行拆除重建, 且也在约定的开工 日 期之内 , 故本次地上的房屋建筑按照评估基准 日 时点的状态进行评估, 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

  (七) 根据产权持有单位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 由于土地用途的变更, 原有的房屋建筑物已不符合变更土地用途后的规划, 该房屋建筑物应当拆除重新规划, 本次评估未考虑该房屋建筑物拆除费用 , 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以上内容摘 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欲了解本评估项 目 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同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假设、 使用条件以及特别事项说明。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就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基于财务报告 目 的所涉及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核实之事宜, 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 对纳入评估范围 内 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适当的方法于基准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经营范围: 国 内商业 (不含项 目 ); 物资供销业 (不含专营、 专控、 专卖商品 ); 经营进出 口及相关配套业务; 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外包服务 (根据法律、行规、 国务院决定等需要审批的, 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批发业; 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 投资兴办实业;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 ( 以上不含法律、 政策法规、 国务院决定的及需前置审批的项 目 ,

  的项 目 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交通运输业、 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仓储业。

  委托方、 产权持有单位股东、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及国家法律、 法规明确的为实现与本次评估 目 的相关经济行为而需要使用本评估报告的相关当事方。

  钢材、 矿产品 ( 国家项 目 除外)、 汽车零部件、 五金工具、 百货、 橡塑制 品、 纺

  织原料及产品 ( 除棉花收购)、 鞋帽、 工艺品、 家用 电器、 家具及其他木制 品、 珠宝

  委估商铺共3层, 建筑面积2,432.70平方米, 钢筋混泥土结构, 房屋建成于2005年4月 , 已使用年限9.76年, 外墙涂料, 内墙刮腻子, 玻璃门及卷帘门, 铝合金窗, 楼梯为扶手楼梯, 无电梯。

  委估仓库建筑面积 8,828.00 平方米, 钢构件结构, 建成于 2008 年 6 月 , 已使用年限 6.59 年, 1 层, 铁皮门, 无电梯。

  委估道位于产权持有单位厂区 内 , 为混凝土面, 道面积约为90,000.00㎡, 道建成于2008年6月 , 目 前正常使用 。

  纳入评估范围的 6 地均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黄牛埔村, 根据东莞市“三旧 ”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东三旧 [2013] 76 号), 2013 年 5 月 23 日 , 东莞市 “三旧 ”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将飞马物流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用途进行变更, 变更前均为工业用地, 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 , 飞马物流已完成该土地用途变更, 并与东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编号为 “东 国土资出让改 (三旧 ) 合 【2016】 21 号”、 “东 国土资出让改 (三旧 ) 合 【2016】 22 号” 、 “东 国土资出让改 (三旧 ) 合 【2016】 23 号” 、 “东国土资出让改 (三旧 ) 合 【2016】 24 号” 、 “东 国土资出让改 (三旧 ) 合 【2016】 25号” 、 “东 国土资出让改 (三旧 ) 合 【2016】 26 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 已交清土地出让金, 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 交清相关印花税、 契税, 截止至评估基准 日 , 飞马物流尚未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证, 待估地使用权面积合计为 135,928.23 平方米。 纳入评估范围的土地上 目 前建有 36 栋商铺楼及 1 处仓库。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园区 内共有 36 栋商铺楼, 其中 2 栋有 20 间商铺, 34栋有 18 间商铺。 一间商铺共三层: 一楼堆料处及门面, 二、 三楼为办公及生活区等。平方米, 全部对外出租。 目 前已签订的租约最后的期限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一间商铺的租金均价约为每月 2000 元, 管理费 150 元。 园区 内仓库面积共 8,828.00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基于财务报告 目 的, 需对位于东莞市黄江镇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进行评估, 为其提供价值参考。

  本次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产权持有单位所申报的位于黄江镇黄牛埔村的投资性房地产, 包括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

  序号 出让合同编号 土地 取得日期 用地性质 土地用途 准用年限 面积(m2) 账面价值

  根据东莞市 “三旧 ” 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东三旧 [2013] 76 号), 2013 年 5月 23 日 , 东莞市 “三旧 ” 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将飞马物流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用途进行变更, 变更前均为工业用地, 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 , 飞马物流已完成该土地用途变更, 并与东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编号为“东 国土资出让改 (三旧 ) 合【2016】21 号”、 “东 国土资出让改 (三旧 ) 合 【2016】 22 号” 、 “ 东 国土资出让改 (三旧 )合 【2016】 23 号” 、 “东 国土资出让改 (三旧 ) 合 【2016】 24 号” 、 “东 国土资出让改 (三旧 ) 合 【2016】 25 号” 、 “东 国土资出让改 (三旧 ) 合 【2016】 26 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 已交清土地出让金, 于 2016 年 12月 13 日 交清相关印花税、 契税, 截止至评估基准 日 , 飞马物流尚未取得相关土地使

  纳入评估范围 的土地使用权 目 前建有 36 栋商铺楼及 1 处仓库, 该商铺及仓库均为飞马物流所有。

  市场价值是指 自愿买方和 自愿卖方在各 自行事且未受任何的情况下, 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 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 的价值估计数额。

  根据评估 目 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评估基准 日 。 主要考虑使评估基准 日尽可能与评估 目 的实现 日接近, 使评估结论较合理地为评估 目 的服务。

  1 、 《 中华人民国资产评估法》 (2016 年中华人民国令第 46 号);2、 《 中华人民国公司法》 (2005 年中华人民国令第 42 号);

  2、 编号为 “东 国土资出让改 (三旧 ) 合 【2016】 21 号”、 “东 国土资出让改 (三旧 ) 合 【2016】 22 号” 、 “东 国土资出让改 (三旧 ) 合 【2016】 23 号” 、 “ 东 国土资出让改 (三旧 ) 合 【2016】 24 号” 、 “东 国土资出让改 (三旧 ) 合 【2016】 25 号” 、“东 国土资出让改 (三旧 ) 合 【2016】 26 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术思有市场法、 成本法、 收益法。 具体的评估方法, 应根据评估 目 的并结合待估资产的价值类型、 评估对象的具体性质 , 可搜集数据和信息资料的制约等因素, 综合考虑, 适当选取。

  评估人员在认真分析所掌握的资料并进行了实地勘察后, 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实际状况, 采用如下方法进行评估:

  重置成本法是基于房屋建筑物的再建造费用或投资的角度来考虑, 通过估算出建筑物在全新状态下的重置全价或成本, 再扣减由于各种损耗因素造成的贬值, 最后得出建筑物评估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基本公式如下:

  根据替代原理, 将待估地与具有替代性的, 且在估价期 日近期市场易 的类似地进行比较, 并对类似地的成交价格进行差异修正, 以此估算待估地价格的方法。

  根据替代原理, 将待估地与具有替代性的, 且在估价期 日近期市场易 的类似地进行比较, 并对类似地的成交价格进行差异修正, 以估算待估地价格的方法。

  利用城镇基准地价和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等, 按照替代原则, 将估价对象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等与其所处区域的平均条件相 比较, 并对照修正系数表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 从而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期 日价格的方法。

  本次基准地价的地价内涵是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 区域设定土地开发程度、 设定容积率法和最高年限下于估价时点 2013 年 1 月 1 日 的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熟地价格, 它包括土地取得费用 (或拆迁的费用及相关税费)、 土地开发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 费。 土地使用年限商业用地为 40 年、 住宅用地为 70 年、 工业为 50 年,币种为人民币 。 基准地价的 内涵见下表。

  1、 五通一平指地红线外通、 供水、 排水、 通电、 通讯; 地红线、 商业线 米的临街铺面价格区段 (其中大型商场区片为该商场

  3、 土地利用状况: 商业用地设定容积率 2.0, 建筑密度为 40%; 住宅用地设定容积率 2.0, 建筑密度

  结合此次基准地价更新的特点, 地价中包含了级别、 区片 ( 区段) 和网格点地价三种不同层次的表现形式。 在价格内涵上, 三个层次的地价一致, 均按上述分类和条件进行界定。

  应用基准地价系数修评估地地价, 是利用城镇基准地价和地地价修正系数表等评估, 按照替代原则, 就待估地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与其所处区域的平均条件相 比较, 并对照修正系数表, 选取相应的修正系数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 从而求取待估地在估价期 日价格的方法。 其主要步骤如下:

  确定待估地所在的, 查找待估地对应的网格点基准地价, 选择相应的地地价修正系数表和因素条件说明表。

  通过实地调查和测算, 获取影响地地价的包括容积率水平、 使用年期、 地面积和形状等在内 的个别因素指标。 具体有:

  b 住宅用地: 容积率、 用地类型修正系数、 朝 向、 使用年期、 地形状、 地质状况、 周边以及待估地的 内外的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商业用地单位面积地价= 〔 商业网格点基准地价× 用地类型修正系数 × 街角地修正系数× ( 1+∑ k) ±开发程度修正值〕 × 期 日修正系数

  商业用地首层楼面地价= 〔 商业网格点基准地价× 用地类型修正系数 × 街角地修正系数× ( 1+∑ k) ±开发程度修正值÷容积率〕 × 期 日修正系数

  商业用地单位楼面地价= 〔 商业网格点基准地价× 用地类型修正系数 × 容积率修正系数× 街角地修正系数× ( 1+∑ k) ±开发程修正值÷容积率〕 × 期 日修正系数

  商业用地单位面积地价= { 〔线价× 深度修正 × 宽深比修正 × 标准深度内土地面积+商业网格点基准地价× (商业总土地面积-标准深度内土地面积) 〕 ÷商业总土地面积 × 用地类型修正系数 × 街角地修正系数 × ( 1+∑ k) ±开发程度修正值 } × 期 日修正系数

  商业用地首层楼面地价= { 〔线价× 深度修正 × 宽深比修正 × 标准深度内首层建筑面积+商业网格点基准地价× (首层楼层总建筑面积-标准深度内首层建筑面积) 〕÷首层总建筑面积 × 用地类型修正系数 × 街角地修正系数 × ( 1+∑ k) ±开发程度修正值÷容积率 } × 期 日修正系数

  商业用地单位楼面地价= { 〔线价× 深度修正 × 宽深比修正 × 标准深度内建筑面积+商业网格点基准地价× (总建筑面积-标准深度内建筑面积) 〕 ÷商业总建筑面积× 容积率修正系数 × 用地类型修正系数 × 街角地修正系数 × ( 1+∑ k) ±开发程度修正值÷容积率 } × 期 日修正系数

  d 当地所处地段既价区段又有大型商场区片时, 取线价总价与大型商场区片价价高者参照各 自计算公式测算。

  住宅用地单位面积地价= 〔住宅网格点基准地价× 用地类型修正系数 × 容积率修正系数× ( 1+∑ k) × 住宅临江、 临湖修正系数±开发程度修正值〕 × 期 日修正系数

  住宅用地平均楼面地价= 〔住宅网格点基准地价× 用地类型修正系数 × 容积率修正系数× ( 1+∑ k) × 住宅临江、 临湖修正系数±开发程度修正值÷容积率 〕 × 期 日修正系数× 土地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评估具体某一楼层地价时, 需要使用楼层楼面地价分配系数的计算公式 (此公式仅应用于测算某楼层的地价):

  传 线+∑ k) × 住宅临江、 临湖修正系数±开发程度修正值÷容积率 〕 × 期 日修正系数× 土地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C. 工业用地地地价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工业用地单位面积地价= 〔工业网格点基准地价× 用地类型修正系数× ( 1+∑ k) × 工业临港区修正系数±开发程度修正值〕× 期 日修正系数× 土地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本公司接受资产评估中心委托后, 选派评估人员 , 组成项 目 评估小组开展评估中心工作, 具体过程如下:

  承接评估业务时, 通过与委托方沟通、 查阅资料或初步调查等方式, 明确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 评估报告使用者等相关当事方、 评估 目 的、 评估对象基本情况和评估范围、 价值类型、 评估基准 日 、 评估假设和条件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 综合分析专业胜任能力和性, 评价项 目 风险, 确定承接评估业务后, 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

  根据本评估项 目 的特点, 明确评估对象及范围, 评估时重点考虑评估 目 的、 资产评估对象状况, 资产评估业务风险、 资产评估项 目 的规模和复杂程度, 资产评估项 目所涉及资产的结构、 类别、 数量及分布状况, 相关资料收集情况, 委托方、 产权持有单位过去委托资产评估的经历、 诚信状况及提供资料的可靠性、 完整性和相关性, 资产评估人员 的专业胜任能力、 经验及专业、 助理人员配备情况后编制合理的资产评估计划, 并根据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 的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补充资产评估计划。

  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必要的勘查, 包括对不动产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 了解资产的使用状况及性能。

  通过与委托方、 产权持有单位沟通并指导其对评估对象进行清查等方式, 对评估对象资料进行了解, 同时主动收集与资产评估业务有关的评估对象资料及其他资产评估资料, 根据评估项 目 的进展情况及时补充收集所需要的评估资料。

  对所收集的资产评估资料进行充分分析, 确定其可靠性、 相关性、 可比性, 摈弃不可靠、 不相关的信息, 对不可比信息进行分析调整, 在此基础上恰当选择资产评估方法并根据业务需要及时补充收集相关信息, 根据评估基本原理和规范要求恰当运用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形成初步评估结论, 对信息资料、 参数数量、 质量和选取的合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资产评估结论,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必要的 内部复核工作。

  在执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 形成资产评估结论后, 按规范编制资产评估报告,与委托方等进行必要的沟通, 听取委托方、 产权持有单位等对资产评估结论的反馈意见并引 导委托方、 产权持有单位、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等合理理解资产评估结论, 以恰当的方式提交给委托方。

  2、 公开市场假设: 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是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 的,在该市场上, 买者与卖者的地位平等, 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 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 自愿的、 的、 非强制条件下进行的。

  假设在评估 目 的经济行为实现后, 委估土地将按其评估基准 日 的用途与使用方式在原址持续使用和经营。 因委估商铺、 仓库和道所处土地的性质变更, 根据出让合

  同, 建设项 目 需在2017年11月20 日之前开工, 故本次委估的商铺、 仓库和道使用期限截止至2017年11月20 日 , 即 尚可使用年限为0.9年。

  1 、 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 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购置、 取得或开发过程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 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 假设评估对象无影响其持续使用 的重大技术故障,该项资产中不存在对其价值有不利影响的有害物质 , 该项资产所在地无物及其他有害条件对该项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1 、 对于本次评估报告中被评估资产的法律描述或法律事项 (包括其权属或负担性 ), 本公司按准则要求进行一般性的调查。 除在工作报告中 已有以外, 假定评估过程中所评资产的权属为 良好的和可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的没有受或无其他负担性的。

  2、 对于本评估报告中全部或部分价值评估结论所依据而由委托方及其他各方提供的信息资料, 本公司 只是按照评估程序进行了审查。 但对这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不做任何。

  3、 对于本评估报告中价值估算所依据的资产使用方所需由有关地方、 国家机构、 私人组织或团体签发的一切执照、 使用许可证、 同意函或其他法律或行政性授权文件假定已经或可以随时获得或更新。

  在评估基准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评估对象账面值 198,616,403.23 元, 评估价值2,191,755,900.00 元, 人民币大写金额为贰拾壹亿玖仟壹佰柒拾伍万伍仟玖佰元整, 评估增值 1,993,139,496.77 元, 增值率为 1003.51%, 增值原因为近年来东莞市房地产价格上涨所致。

  电 线 、 本评估结论系根据上述原则、 依据、 假设、 方法、 程序得出 的, 只有在上述原则、 依据、 假设存在的条件下成立;

  (三) 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 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

  ( 四 ) 本评估报告仅为本次评估 目 的提供参考价值。 一般来说, 由于评估 目 的不同、 价值类型不同、 评估基准 日 不同, 同样的资产会表现出不同的价值, 我们对因评估报告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五) 根据东莞市 “三旧 ” 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东三旧 [2013] 76 号), 2013年 5 月 23 日 , 东莞市 “三旧 ” 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将飞马物流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用途进行变更, 变更前均为工业用地, 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 , 飞马物流已完成该土地用途变更, 并与东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编号为 “东 国土资出让改 (三旧 ) 合【2016】 21 号”、 “东 国土资出让改 (三旧 ) 合 【2016】 22 号” 、 “东 国土资出让改

  (三旧 ) 合 【2016】 23 号” 、 “东 国土资出让改 (三旧 ) 合 【2016】 24 号” 、 “ 东国土资出让改 (三旧 ) 合 【2016】 25 号” 、 “东 国土资出让改 (三旧 ) 合 【2016】 26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 已交清土地出让金, 于 2016年 12 月 13 日 交清相关印花税、 契税, 截止至评估基准 日 , 飞马物流尚未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证。 本次评估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记载的面积及相关参数为基础进行测算。

  (六) 纳入评估范围的土地使用权 目 前建有 36 栋商铺楼及 1 处仓库, 该商铺及仓库均为飞马物流所有。 该部分房屋建筑物为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前所建造,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 取得的相关土地需在 2017 年 11 月 20 日 之前开工, 在 2019 年 11月 20 日 之前竣工 (如不能按期开工, 应提前 30 日 申请延期, 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进行投资开发, 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方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 出租、 抵押。 因评估基准 日产权持有单位地上的房屋建筑尚未进行拆除重建, 且也在约定的开工 日 期之内 , 故本次地上的房屋建筑按照评估基准 日 时点的状态进行评估, 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

  (七) 根据产权持有单位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 由于土地用途的变更, 原有的房屋建筑物已不符合变更土地用途后的规划, 该房屋建筑物应当拆除重新规划, 本次评估未考虑该房屋建筑物拆除费用 , 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1 、 本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 委托方或者经委托方同意其他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使用人应当认真阅读和理解本报告的每一个组成部分, 本咨询报告的每一个组成部分 (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单独使用或其他非全部的任何组合使用均可能造成对本报告所载评估结论的。 使用人还应当特别关注本报告书中价值定义、评估假设、 评估依据、 特别事项说明和产权持有单位的承诺函 。

  2、 本报告是关于价值方面的专业意见, 尽管我们对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有关资产的产权证明等法律性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检查并在本报告中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披露,但我们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作任何形式的。

  3、 被评估资产的数量、 使用 、 保管状况等资料均系产权持有单位提供, 尽管我们进行了必要的抽查和核对, 我们相信这些资料是可靠的, 但我们无法对这些资料的

  3、 编号为 “东 国土资出让改 (三旧 ) 合 【2016】 21 号”、 “东 国土资出让改 (三

  资出让改 (三旧 ) 合 【2016】 24 号” 、 “东 国土资出让改 (三旧 ) 合 【2016】 25 号” 、

  “东 国土资出让改 (三旧 ) 合 【2016】 26 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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