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辽宁绿地能源煤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元亨能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好盈(南通

※发布时间:2017-11-8 15:34:5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本院受理上诉人辽宁绿地能源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元亨能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好盈(南通)实业有限公司、正本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实华原油码头有限公司、青岛英博思检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终10893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辽宁绿地能源煤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592元,减半收取为35296元,由上诉人辽宁绿地能源煤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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