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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荣芳诉被告广州市德辉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琳烽信纸业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

※发布时间:2017-8-15 14:25:38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本院受理原告张荣芳诉被告广州市德辉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琳烽信纸业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 穗黄法民二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德辉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荣芳支付赔偿款200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被告广州市德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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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仓储合同